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建設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國家和廣東省相關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與規范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實,切實發揮通信基礎設施在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方面的關鍵性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要求,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實施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反饋。
聯系人與聯系電話:
省通信管理局建設管理處 顧佩彬 020-87626886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法規處 車浚清 020-83133659
特此通知。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2月6日
廣東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實施指南
(試行)
本指南旨在加強廣東省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竣工備案管理,指導建設單位及參建單位開展相關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工作;規范地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通建辦”)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竣工備案及信源接入全生命周期管理中規范履行質量監督、驗收備案等職責;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廣東鐵塔(以下統稱“基礎電信企業”)共享利用并確保通信信號按時保質接入,切實發揮通信基礎設施在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方面的關鍵性支撐作用。
在建筑物規劃、設計和建設過程中,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旨在通過與建筑物同步規劃、設計和施工,確保通信設施的規范性和兼容性,避免后期改造產生資源浪費和安全隱患,實現建筑物內通信信號的全覆蓋和容量保障,滿足人民群眾在生產、生活中對光纖寬帶、移動通信等網絡服務的基礎需求。
《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 50846-2012)、《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847-2012)、《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11-2016)、《公共建筑光纖寬帶接入工程技術標準》(GB 51433-2020)、《建筑物移動通信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 51456-2023)、《住宅項目規范》(GB 55038-2025)、《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四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促進“雙千兆”網絡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通信〔2023〕59號)、《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廣東省政府令第256號)、《廣東省建筑物移動通信基礎設施技術規范》(DBJ/T 15-190-2020)、《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粵府〔2022〕1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粵建規范〔2025〕5 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標準。
3.1 本指南適用于以下主體及活動:廣東省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或建筑物代建單位,以下統稱為“建設單位”)開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實施、驗收、報備活動;參建單位開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設計、施工、監理活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作為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設計審查、性能測量活動;通建辦履行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質量監督和驗收備案管理等職責;基礎電信企業開展信源接入工作等。
3.2 本指南建筑物指有可供人居住、工作或活動的內部空間的場所,按使用性質分為以下類別:
3.2.1 居住建筑:供家庭或個人居住的場所,如住宅、公寓、別墅、宿舍等。
3.2.2 公共建筑:供非居住用途的公共活動場所,如辦公樓、商業樓宇、商場、醫院、學校、體育館、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旅館、交通樞紐樓等。
3.3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指在建筑物建設紅線內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過程中,配套建設的通信用機房、設備間、機柜(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通信線纜、外市電引入、防雷與接地裝置及相關支承設施等,按通信設施功能分為以下類別:
3.3.1 光通信類(光纖到戶)基礎設施:通信機房(含基礎電源、照明、通風設施、走線架等)、光纜配線架、通信路由(如管道、槽道、管井等)、防雷與接地裝置、用戶接入點用戶側以內配線設備、用戶光纜、戶內家居配線箱、終端盒、信息插座等。
3.3.2 移動通信類基礎設施
(1)基站基礎設施:基站機房、支承設施(如天線支撐結構)、通信用外市電引入、防雷與接地裝置等。
(2)室內覆蓋系統基礎設施:信源設備機房、遠端設備間、機柜、布線橋架、防雷與接地裝置、無源室內分布系統(包含天線、饋線、功分器、耦合器、合路器)等,以及連接上述設施的線纜(交流/直流電纜、信號電纜、光纜)與配套設施(光纖配線架、分纖箱、配電箱)。
3.3.3 外聯路由:建設紅線內建筑物(群)間的配套通信用路由,及建筑物配建機房至紅線邊緣通信用路由,以便后期基礎電信企業相關通信信源引入。
建設單位、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為基礎電信企業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提供免費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含照明、配套機柜用電等通用電源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租金、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基礎電信企業不得通過簽訂排他協議等方式限制其他基礎電信企業平等接入,不得阻礙其他基礎電信企業為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
5.1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指南開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工作,并將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設單位應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通過檢測合格后按要求提交資料辦理“通信基礎設施驗收”備案。
5.2 建設單位選擇參建單位可以采用以下三種模式:
(1)工程總承包(EPC)模式:是指建設單位或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該單位對此專業工程設計施工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建設單位委托范圍內,對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專業工程自行施工。
(2)專業分包模式:是指建設單位或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專業工程分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實施方式。
(3)代建模式:是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由建設單位出資,代建單位負責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采購等工作,對項目設計與設計送審、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與竣工資料編制、竣工驗收報備等事項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工驗收后移交建設單位的模式。代建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建設單位應當在投資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支付代建單位服務費,計取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5.3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的參建單位通常包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原則上不得拆分光通信類基礎設施和移動通信類基礎設施分別實施,參建單位按對應標準與要求開展工作。
5.3.1 從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設計單位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工程設計綜合資質;
(2)工程設計電子通信廣電行業(通信工程)資質;
(3)工程設計建筑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建筑行業(建筑工程)資質;
(4)工程設計電子通信廣電行業〔通信工程類(有線通信、無線通信、通信鐵塔)〕專業設計資質,采用該資質時應按照建設項目內容同時具備相關專業設計資質;
(5)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專項資質;
(6)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5.3.2 從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資質等級體現其施工能力和承擔對應項目規模。
5.3.3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可沿用在建建筑項目監理單位。若對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單獨采購監理單位的,該監理單位資質應具備綜合資質或通信工程專業資質。
5.3.4 參建單位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4 設計與圖審
5.4.1 設計單位應詳細了解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功能區分布、各類通信場景需求等情況,編制合理的設計方案。相關使用場景和建設標準參考“附表1 光通信應用場景與建設標準”“附表2 移動通信應用場景與建設標準”、附件《廣東省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技術指引》。
5.4.2 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后交由建設單位進行評審,建設單位應從建筑物使用性質角度出發,審核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設計內容、主要工程量等,確保資金滿足建設需求。審核過程中,建設單位可與地方基礎電信企業或相關專業單位咨詢、協商。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建設單位評審通過后,應與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同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圖審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展施工。
5.4.3 圖審機構應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標準與要求對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
5.4.4 各地市通建辦應配合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對設計單位和圖審機構開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的設計、圖審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地市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要求相關單位和機構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單位或機構應及時報送地市住建局、省通信管理局,由上述單位視情況進行通報;同一單位或機構一年內累計被通報3次及以上的,將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5.5 施工與竣工驗收
5.5.1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器材檢驗,并應記錄器材檢驗的結果。所用器材的程式、規格、數量、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證明材料、質量文件或與設計要求不符的器材,不得使用。器材外包裝應完整,不得有破損、凹陷、受潮等現象。
5.5.2 設備、器件和線纜應有明確標識,標識應正確、清晰、齊全,并如實記錄在竣工圖紙中。
設備、器件標識宜貼在正面明顯位置;線纜標簽在首尾兩端宜采用吊掛式。并排有多個設備或多條走線時,標簽應標示在同一水平線上。室外標簽或標識應采取防水、防脫落處理。
5.5.3 線纜、線管進出墻孔應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室外墻孔應做防水處理。
5.5.4 設備、器件、線纜、走線管、槽道或管道規格型號、安裝位置、安裝高度(埋深)、安裝路由等,應符合工程設計要求,通信用線纜與其他設施管線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設計要求。在梯架、托盤及槽盒內線纜布放應保持平直,不得產生扭絞、交叉、打圈等現象,且不應有接頭。
5.5.5 隱蔽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隨工檢查與簽證,并對現場進行拍照存檔。
5.5.6 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保持設備、器件和現場環境整潔。
5.5.7 施工單位完成施工后,應根據標準工序工藝要求及設計要求對工程進行自檢,自檢通過并經監理單位確認后,方可組織驗收。
5.5.8 建設單位按相應的實施模式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完成竣工材料編制。通建辦不組織地市基礎電信企業開展工程竣工驗收。
5.6 性能檢測與竣工驗收報備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進行檢測,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5.6.1 從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檢驗檢測的機構應具備省級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或實驗室認可證書,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光通信類檢驗檢測資質能力范圍應覆蓋《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 50312-2016)或《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847-2012)中的光纖鏈路性能測試,且證書在有效期內;
(2)移動通信類檢驗檢測資質能力范圍應覆蓋《無線通信室內信號分布系統 第5部分:無源器件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YD/T 2740.5-2014)、《無線通信室內信號分布系統 第6部分:網絡驗收方法》(YD/T 2740.6-2014),且證書在有效期內。
5.6.2 檢驗檢測機構所使用的設備,應取得相應計量認定或校準有效證書;檢驗檢測機構應采用科學的檢驗檢測方法,開展通信基礎設施檢驗檢測活動。檢驗檢測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檢驗檢測項目概況、檢測結論、檢測依據、檢測內容和結果;
(2)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檢測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分析;
(3)對檢驗檢測過程中出現的異常現象應加以說明;
(4)提供現場檢驗檢測的彩色照片(含人員、設備等,可彩色打印);
(5)檢驗檢測人員的上崗證。
5.6.3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或檢驗檢測機構公章,并加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CMA/CNAS)專用章,報告方為有效,檢驗檢測報告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
5.6.4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檢驗檢測抽檢比例應不低于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光通信類(光纖到戶)光纖鏈路性能應100%檢測;
(2)室內覆蓋系統部分:主干鏈路駐波比、互調100%檢測;分支鏈路駐波比、天線口功率檢測不低于10%;模擬加載信號場強檢測不低于95%覆蓋測試;
(3)設備機房/設備間應全數檢測,設備及線纜安裝檢查應不低于10%檢測。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全部檢測或抽檢檢測均為合格,且參建單位自檢結果與抽檢結果基本一致的,檢測結論判定為合格。當檢測存在不合格項,或參建單位自檢結果與抽檢結果存在較大偏差的,允許整改后進行復測,復測后結果仍不合格的,檢測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5.6.5 本指南涉及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從事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檢驗檢測活動,檢驗檢測機構應在從業地市通建辦進行登記,接受通建辦的監督。通建辦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規行為的,應通過書面責令整改、約談等方式,要求其進行整改。
(1)對拒不整改或半年內累計2次約談后,報送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視情況進行通報并同步報送相關資質管理部門;
(2)對拒不整改或一年內累計5次約談后,報送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進行通報或聯合相關資質管理部門通報。同時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5.6.6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報備應滿足通信和住建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報備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按建設模式出具建設單位與相關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參建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2)免費平等接入承諾函;
(3)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施工許可證;
(4)項目竣工材料,一般包含:設計文檔、開工報告、施工組織方案及報審表、隱蔽工程隨工驗收記錄、工程設計變更單、材料合格證及材料檢驗檢測報告、參建單位測試記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驗收記錄表)、工程移交清單、竣工圖紙及目錄;
(5)建設單位與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委托書,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報告;
(6)其他。
6.1 按照《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粵建規范〔2025〕5號)文件要求,各地市可以結合實際,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驗收備案事項納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6.2 各地市通建辦應按照本地市相關流程與時限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6.3 通建辦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時,若發現資料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發起資料補正時,應按相關規定一次性說明所有存在問題和補正要求。
6.4 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后,通建辦應在規定工作日內開展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現場質量查驗,查驗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通建辦不予備案通過。
6.5 建筑物整體工程項目備案若出現特殊情況辦理容缺備案的,必須是存在客觀原因且國家相關政策允許下,由建筑物所屬地市住建局、行政主管單位等單位聯合協商,出具容缺問題解決方案,并正式發文至屬地通建辦,文件內應包含缺漏問題與原因、解決時間與計劃、責任單位等內容。通建辦收到正式文件后,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查勘,視情況決定是否出具容缺備案通知書,容缺備案通知書內容應標注缺漏問題、解決時間、責任單位等內容。
6.6 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事項合格通過后,通建辦應完成相關流程,向建設單位發放備案通過通知書、接入公網通知書,向地市基礎電信企業發放信源接入需求通知書。